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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23年度压缩气体净化专业国家标准复审工作的通知       文 / ccgp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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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标准技术司关于开展推荐性国家标准复审工作的通知》(市监标技(司)函[2023]277号)要求,结合压缩气体净化行业具体情况,加快老旧落后标准复审修订,现将2023年度压缩气体净化专业领域国家标准复审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复审范围
为加大加快压缩气体净化行业的标准复审修订力度,对发布时间超过5 年的国家标准进行全面复审、及时修订。本次标准复审工作的范围为国标委标准复审项目计划(压缩气体净化专业)中列入的标准。
1、GB/T 30475.3-2017      压缩空气过滤器 试验方法 第3部分:颗粒;
2、GB/T 30475.4-2017      压缩空气过滤器 试验方法 第4部分:水
二、复审原则
按照《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关于加强标准复审和维护更新的要求,组织做好标准复审工作,着力提升标准的科学性、适应性和先进性。
三、复审内容
重点审查标准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强制性国家标准的要求,是否满足当前技术进步和产业发展的需要,是否被其他标准所替代或与之存在矛盾,是否存在其他需要修订或废止的因素。
四、复审结论
标准复审结论分为继续有效、修订(含整合修订、修改)和废止,具体要求如下:
(一)继续有效。属于标准的制定范畴,标准内容能够满足当前技术和产业发展,以及压缩气体净化行业管理的需求。
(二)修订(含整合修订、修改)。属于标准的制定范畴,标准对应的技术、产品和服务变化较大,或对应的国际标准已更新,标准内容已不适应发展需求的;结论为修订的标准可提出建议修订时间,便于由秘书处成系统地安排。
加大推荐性标准整合修订力度,推进标准体系升级。
鼓励采用修改单对标准进行修改,提升修订响应速度。
(三)废止。结论为废止的标准,需确保废止理由充分详实,并属于下列情况:
——标准适用的产品已退出市场,涉及的主要技术已被淘汰;
——标准内容被其他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所含盖或替代。
五、时间安排
请行业各企业将涉及的相关标准复审结论建议填写于附件的《压缩气体净化专业行标复审工作表》中,并于2024年2月29前发秘书处。电子邮件请发至邮箱ccgpi@163.com,邮件主题为“XXX公司国家复审结论建议”。
五、联系方式
全国压缩机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压缩气体净化设备分技术委员会 秘书处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长江西路888号
联系人:李金禄

电话:0551-65335403

压缩气体净化专业国标复审工作表

 

 

 

 

 

 
 
发表时间[2023-12-29] | 此文已被阅读 175 次 |打印此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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